一、烏克蘭專利申請概述
烏克蘭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也是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國際協定和公約的簽署國。2006年和2007年,烏克蘭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尤其是滿足入世要求方面,取得了切實的成績。2006年,烏克蘭頒布了新的海關法案,為進一步實施打擊假冒商品進出口系統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上述知識產權領域中的積極進展使烏克蘭能夠更好地融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加入世貿組織和TRIPs協議也同樣可以看作是烏克蘭知識產權領域的極大進步。2011年,烏克蘭國家知識產權部變更為國家知識產權服務部,成為烏克蘭知識產權領域的中央執行機構。這種變化昭示了知識產權保護在烏克蘭的法律框架和經濟發展中的優先地位,以及烏克蘭知識產權領域在看齊國際標準方面的進步。
1993年12月15日起實施的第3687-XII號《保護發明和實用新型權利法》(2003年5月22日頒布最新修正案,OJU第35號,第271條)對獲得和行使發明和實用新型相關權利做出了相關規定。1993年12月15日起實施的第3688-XII號《保護工業設計權利法》(2003年5月22日頒布最新修正案,GVR第35號,第271條)是針對工業設計的法律。
有關專利國際條約
1883年3月20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70年6月19日專利合作條約;
1977年4月28日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工業品外觀設計保存海牙協定(1960年海牙法案和1999年7月2日日內瓦法案)商標;
2000年6月1日專利法條約。
不違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則和道德,同時滿足專利的相應要求,即新穎性、獨創性和工業應用的發明可以享受專利保護。
二、烏克蘭專利申請分類
1、發明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的持有人享有該發明的專有使用權,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該發明,包括進口、出口該專利產品,或根據專利工藝生產產品。發明可以是產品(設備、物質、微生物培養)、程序或是原有產品的新用途。有權獲得專利的包括發明人、雇主(在雇員發明的前提下)以及發明人或雇主的繼承人。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際專利申請
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新穎的,可應用于工業的實用新型也可申請專利保護。
三、烏克蘭專利保護期限
1、從申請日算起,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作為救濟和保護手段,發明專利的有效期可以續展,但不得超過5年。此規定適用于動植物相關發明,也需要取得國家相關機構的批準。
專利權自該專利公布之日起生效。國際專利申請
2、新穎的,可應用于工業的實用新型也可申請專利保護。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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