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概念與特征: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組織及出版者的權利。
著作權作為民事權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客體的非物質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知識產權的共性。但較之于工業產權,著作權具有如下五個特征:
(一) 權利產生的自動性
著作權是基于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取得的,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記或注冊手續。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需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審批、登記及公告。
(二) 權利主體的廣泛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同時,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也不受行為能力和國籍的限制,未成年人和外國人均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三) 權利客體的多樣性
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具體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影視作品、圖形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這些作品涉及了文學、藝術及科學等多個領域。相比之下,專利權和商標權客體的表現形式及涉及的領域較為有限,如專利權客體為工業領域內的有關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或設計方案,而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業領域內的用于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志。
(四) 權利內容的復雜性
著作權的權利內容極其豐富,我國《著作權法》共列舉了 4 項著作人身權和 12 項著作財產權。同時,由于著作權客體的多樣性,不同的著作權的內容又不盡相同。而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相對簡單,且主要涉及財產權。
(五) 權利保護的相對排他性
專利權和商標權是絕對排他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件專利;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注冊的,依法核準其中一個商標,駁回其他注冊申請。著作權是相對排他的,并不排斥他人對自己獨立創作完成的相同或相近似的作品也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一) 著作權與版權
從著作權制度的發展史上看,著作權與版權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常用稱謂,最早是作為控制作品復制的權利產生的,僅是一種財產權利,其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著作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的稱謂,是作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統一,在許多國家,通常只有自然人能夠成為作者。但隨著有關保護著作權國際公約的簽訂,一些英美法系國家開始以其版權法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大陸法系國家也更加重視著作權的財產性內容,版權與著作權的差異漸趨淡化。我國《著作權法》第 57 條即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因此在我國,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
(二) 著作權與作者權
作者權即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早期對著作權的稱謂,強調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以及對作者權利的全面保護。但現代社會,著作權的主體已不限于作者,也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權的人,如因受讓、繼承而取得著作權的人。可見,著作權是一個大于作者權的范疇。
(三) 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
著作物是能夠體現作品的載體,如書籍、報刊、影像磁帶等。著作物所有權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著作權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體現于不同物質載體之中的作品享有的權利。盡管兩者之間關系密切,但兩者卻是分屬于物權和知識產權范疇的不同性質的權利。
(四) 著作權與出版權
著作權與出版權(相當于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與發行權)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而出版權則是指以圖書、報紙、期刊等形式對某一作品享有的復制和發行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中的具體內容。
著作權的性質:
(一) 財產權說
該學說以經濟價值觀為基礎,強調著作權的實質就是為商業目的而復制作品的權利,它強調著作權的財產權屬性,忽視甚至否認作者的精神權利。財產權說屬于一種早期學說,如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安娜女王法令》就體現該學說的精神,該法令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而沒有涉及作者的人身權保護。現代著作權理論認為,著作權中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二者不可偏廢。因此,該學說不能全面揭示現代著作權的性質。
(二) 人身權說
該學說以“天賦人權,神圣不可侵犯”的資產階級反封建思想為基礎,強調出版和自由地表達思想是一種與生俱來的神圣的權利。德國哲學家康德曾說過:作品不是一種普通的商品,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個人即作者的延伸,作品是人格的反映。這種觀點被認為是作者精神權利的起源。人身權說從人的本體立場出發,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即人身權。該學說的確立給著作權法帶來了革命,但其缺陷亦十分明顯,即沒有給其他著作權所有者以應有的地位。
(三) 著作權一元說
該學說認為,著作權既非純粹的人身權,也不是純粹的財產權,而是一種特殊的復合形式。該學說強調著作權的一元性,即認為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有機復合體,兩者無法分割。對于著作人身權的侵害,也同時構成對財產權的侵害。該學說被德國等少數國家的著作權法所采納。
(四) 著作權二元說
該學說認為,著作權是一體兩權,由相互獨立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構成。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在理論上是可以分開的。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和永久性等特點,而著作財產權則具有可讓與性、有期限性和可繼承性等特點。目前包括我國在內大多數國家均采用這一觀點。
來源:WeIP知產生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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